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维护学校与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林业大学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建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
学校标识码:4132010298,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区、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9号(南京新庄校区,主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大道58号(南京白马校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枚皋路1号(淮安校区)。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南京林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专业学生,同时达到中外双方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外方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统筹确定本科招生工作总体思路与工作目标;负责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并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组织实施;制定招生章程及各类特殊类型招生简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标准与选拔办法,审核本科招生录取结果等重要工作。
第五条 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招生常设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普通本科招生日常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全过程实施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综合考虑各省生源情况及学校历年招生实际,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生源不平衡,严格按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依据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条 报考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省(区、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三)英语专业仅限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不限制高考外语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课仅开设英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英语作为主要授课语言。
(四)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林学类(林学、智慧林业、经济林)、森林保护、园艺、生态修复学、生物技术、生物育种科学、生物工程类(生物工程、生物制药)、化学工程与工艺、林产化工、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园林、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轻化工程、环境工程、生态学、生物科学、生物信息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林学(中外合作办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生态学(中外合作办学);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含轻度色觉异常不予录取所列专业,以及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交通运输、交通工程。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调档比例
考生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二)普通类专业录取方法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依据投档成绩安排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投档成绩同分情况下,学校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区、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三)艺术类专业录取方法
1.学校只认可生源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须根据生源省(区、市)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
2.考生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省(区、市)有固定投档规则的,按照其固定投档规则进行录取,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投档成绩同分情况下,学校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如生源省(区、市)无明确规定,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专业调剂录取办法
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满足所报全部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学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综合衡量考生原报考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制五年,采用“3+2”培养模式。学生第一阶段在国内学习三年,第四学年起符合加方入学要求者赴UBC开展为期两年的第二阶段学习。在UBC学习期间,学生保留南京林业大学学籍。学生在南京林业大学完成第一阶段学习,未被UBC录取者,转入本项目下一年级,继续在南京林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学习,期间按第一阶段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马来西亚国立大学(UKM)合作举办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智林国际学院。学院开设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生态学(中外合作办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4个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学制四年。采用“4+0”培养模式,学生四年均在学校南京新庄校区智林国际学院就读。
第十四条 报考学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须经学校考核合格。进档后,按学校当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各省(区、市)照顾加分政策,进档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 本章程录取规则与生源省(区、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执行所在省(区、市)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报到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身心健康复查,不符合要求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网以及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官方网站。
第二十一条 南京林业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任何以“南京林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
(一)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52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5500元/生•学年,工科类专业5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生•学年,农林类专业2500元/生•学年。江苏高校优势学科专业学费上浮10%,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前按专业大类收取学费,专业分流后按照所选择专业的标准收取学费。
(二)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国内学习阶段学费、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专业学费,以上级主管部门最终批复标准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外学习阶段费用,按照外方院校学分收费标准缴纳。
(三)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精神,按照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住宿费,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收费标准为500元-1500元/生•学年。
(四)各项收费政策如有调整,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学校每年发放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三十余项。学校“绿色通道”咨询热线:025-85427289。
第二十四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928-1115、025-85427320
电子邮箱:zsb@njf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s://zsb.njfu.edu.cn
微信公众号: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NFUZSB)
监督电话:025-85428753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招生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学校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由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